近年来 随着网络技术和 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升级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 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利益 公安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 电信诈骗的过程中发现 电信网络存在黑灰产业链 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多发 这些黑灰产业链的泛滥存在 为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造成侦查追溯困难 导致警方打击难度加大
小编整理了四起电信诈骗案件 揭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 涉银行卡、电话卡等 “黑灰产”违法犯罪
在看案例之前
小编先给大家科普一下 GOIP和“多卡宝”(SIMBOX)等设备 GOIP和“多卡宝”(SIMBOX)等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远程控制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了人与SIM卡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
同时,它可以虚拟拨号,能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公安机关对其反制拦截和信号溯源难度极大,因此逐渐成为诈骗分子的新手段。 下面让我们看一起
利用GOIP设备诈骗的案例
案例一
今年7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嫌疑人郑某伟等人在辖区利用“GOIP”设备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接报后,龙子湖分局大有路派出所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立即对郑某伟展开调查。经侦查发现,郑某伟和夏某某、卢某、薛某某等人联系密切,且不停在市内变换租赁地点,形迹十分可疑。 8月中旬,办案民警获悉,郑某伟近日携带“GOIP”设备去外地维修,便决定在其返回郑州后将其抓捕。8月26日,郑某伟携带着“GOIP”设备刚一踏上郑州,便被守候多时的民警抓获归案。
经现场讯问,郑某伟对其利用“GOIP”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供认不讳,并供述了其同伙夏某某、卢某、薛某某等人。警方顺藤摸瓜,于8月26日当天将其余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并缴获“GOIP”设备3套,作案用的电话卡百余张。 据郑某伟等人供述,他们受雇于同一上线,被安排在不同的地方利用“GOIP”设备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每天获取的报酬为上千元左右。目前,郑某伟等4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郑州警方通报,自8月份以来全市共打掉“GOIP”、络漫宝等犯罪窝点9个,查处贩卖手机卡、贩卖个人银行卡,贩卖个人微信账号、架设GOIP设备等各类涉案人员80人,刑事拘留68人,查获GOIP设备7台。 对此类严重扰乱 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用自己信息开设银行对公账户进行贩卖一个账户获利数千元而这个账户则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洗钱工具
案例二
今年4月,李某、王某、韩某等人在洛宁县工商局注册的3家公司的对公账户,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洗钱,涉案账户资金流水高达上百万。
洛阳警方发现这一线索后,将该线索交由洛宁县局侦办。洛宁县局反诈中心民警与辖区派出所民警核查后,发现李某、王某、韩某、梁某、周某将自己注册登记的工商信息以及银行对公账户、营业执照、U盾、公司印章等信息材料,以每套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杨某斌及其同伙吴某、赵某。
杨某斌伙同吴某、赵某等人层层加价后,将其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用这些买来的银行账户进行洗钱。
以杨某斌为首的犯罪团伙的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让我们通过另外一起案件 看看犯罪嫌疑人如何通过银行卡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转移资金
案例三
今年6月29日,新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群众寇某报警称,其被人利用虚假炒股平台诈骗37万余元。 7月底,新乡警方将涉嫌诈骗刘某、姚某、王某等3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洗钱二千余万元的洗钱犯罪团伙抓获归案,在此基础上,深挖扩线,发现该团伙其他成员。9月4日,新乡警方兵分两路,两地同时收网,在哈尔滨抓获嫌疑人2人,在新乡抓获嫌疑人1人,扣押轿车一辆。 近期,新乡警方经研判发现,本辖区某银行网点中一名为于某男子开设的对公账户涉嫌转借他人使用,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嫌疑人名下共有9个对公账户,并确定了嫌疑人于某踪迹,经过民警对其做思想工作,嫌疑人于某主动投案,并且交代了对公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的不法事实。 目前,8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然而究竟是什么人
在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
案例四
近日,为使广大市民清楚认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安阳市公安局联合银行等单位公布首批673名涉嫌买卖账户、冒名开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账户。 涉案人员名单中,00后有126人占比18.8%,大多数是未成年学生,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90后有267人占比39.6%,80后有191人占比28.3%,80后、90后两者共计占比高达67.9%,是出租、出售个人账户的主力军,大部分人抱着侥幸心理想从中牟利;1980年以前出生共89人,占比13.3%。对673名人员将采取以下四项惩戒措施: 1.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3.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功能等等。 4.相关人员名下的所有手机卡被冻结。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旦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及贩卖银行账户的犯罪嫌疑人,将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还会给个人信用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要求,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结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也就是说,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后,当事人所有银行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其名下所有银行卡均不能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自助存取款等功能。同时,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功能也将被暂停。大家千万不要 贪图小便宜 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对公账户” 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 极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共犯 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警方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斩断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链条
来源:河南网警、平安洛阳、新乡警方、平安安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