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联合通告,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告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自即日起,全省政法机关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 举报范围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3、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4、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5、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11、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公职人员。 通告要求,即日起,凡有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有关政法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逾期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黑涉恶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将本通告精神通过各种途径转达本人,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包庇、窝藏在逃人员的,依法从严惩处。 政法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1、群众发现或知悉政法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政法部门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2、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 举报方式 邓州市扫黑除恶24小时专用举报电话:110或0377-62783010 、0377-62783180 受理短信举报专用号码:17837785110 举报网络:“平安邓州”微信公众号 受理举报电子邮箱:dzshceb@163.com传真:0377-62783180 通信地址:邓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邮箱:474150 奖励办法 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4、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5、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来源:平安邓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