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花费者权益维护条例
<font face="Aria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花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维护法》和有关法令、行政律例,联合本市现实情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花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涯花费须要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其正当权益受本条例维护。法令、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经营者为花费者供给其出产、发卖的商品或者供给办事,应该遵照本条例。法令、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花费者进行买卖,应该遵守自愿、同等、公正、老实信誉的原则。
花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应该履行国度维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视相联合的原则。
对花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应该便利花费者行使权力,并与社会经济成长的程度相顺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度机关应该依据各自职责,采用办法,依法保障花费者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分应该依法增强对经营者的监视,严厉查处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并积极支撑花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花费者协会和其他花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维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社会集团。
花费者协会应该依法实行本能机能,积极施展维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感化。
其他花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保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各类情势的社会监视。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该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增强自律;在制订行业规矩时,应该表现对花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
民众传布前言应该做好保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宣扬,对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予以揭穿、批驳。
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权对侵害花费者正当权益的行动进行社会监视。
第二章花费者的权力
第七条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和接收办事时,享有人身和财富平安不受侵害的权力。
花费者有官僚求经营者供给的商品和办事合适保障人身和财富平安的强迫性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和处所尺度;没有强迫性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和处所尺度的,应该合适社会广泛公认的平安、卫生请求。
花费者有官僚求经营者供给平安的花费场合和情况。
第八条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时,有权讯问和懂得该商品或者办事的┞锋实情形及买卖前提。
花费者有权依据法令划定、行业规矩和行业通例,请求商品的经营者供给价钱、产地、出产者、用处、机能、规格、品级、重要成份、净含量、出产日期、有用刻日、查验及格证实、应用方式阐明、应用技巧、售后办事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实、建筑构造、面积组成等情形;请求办事的经营者供给办事的内容、规格、用度、尺度、查验检测陈述或者维修办事记载等情形。
第九条花费者有权自立选择供给商品或者办事的经营者,自立选择商品品种或者办事方法,自立决议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接收或者不接收任何一项办事。
花费者在自立选择商品或者办事时,有权进行比拟、辨别和遴选。
第十条花费者有官僚求经营者遵守公正原则供给商品或者办事。
花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收办事时,有权经由过程同等协商断定买卖价钱以及其他买卖前提,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钱公道、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办事。
第十一条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和接收办事时,享有其人格庄严、平易近族风气习惯获得尊敬的权力。
第十二条花费者享有获得有关花费者的权力、经营者的任务以及花费争议处置方法等花费者正当权益维护方面常识的权力。
第十三条花费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社会集团的权力。
第十四条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时,其性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声誉权和小我隐私等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有官僚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补偿。
花费者在购置、应用商品或者接收办事时,其财富受到侵害的,有官僚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丧失予以补偿;法令、律例未作划定的,花费者有官僚求经营者依照行业规矩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花费者有权对商品和办事的质量、价钱、计量、经营风格、办事立场等提出看法、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动向有关行政治理部分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形如实向民众传布前言反应。
花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订或者经营者配合商定的行业规矩中晦气于维护花费者的内容提出修正看法和建议。
花费者有权对国度机关维护花费者正当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度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维护花费者正当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动提出批驳和进行揭发、控诉。
花费者有权对花费者协会和其他花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任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与花费者有商定的,应该依照商定实行任务。
经营者以贸易告白、产物阐明、什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公示方法,对商品或者办事的质量、价钱、售后义务等向花费者作出承诺的,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的质量、价钱、售后义务等应该与承诺相一致。花费者受上述承诺领导而购置商品或者接收办事的,花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将该承诺作为商定的内容。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时,不得应用合同格局条目等方法作出对花费者不公正、分歧理的划定,以及免去经营者的义务、加重花费者的义务、消除花费者的权力的其他划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该包管其供给的商品、办事、举措措施和场合合适保障花费者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商品、办事、举措措施和场合,应该向花费者作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白的警示,并阐明和标明准确应用商品、举措措施、场合或者接收办事的方式以及防止迫害产生的方式。
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保障花费者人身平安的技巧前提、办事装备和需要的救护举措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时,不得有下列行动:
(一)欺侮或者毁谤花费者;
(二)搜查花费者的身材或者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略花费者人身自由;
(四)致花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远性灭掉或者毁损。
第十九条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应该用清楚清楚的说话或者文字向花费者作出真实的先容和阐明,并就花费者的讯问作出真实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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